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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07-2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1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16-07-26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除附件所列分支机构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营业税的其他收费所,改征增值税后由属地盟市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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